教育部函轉經濟部修正「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」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111年7月15日教授青字第1110000046號、臺教授青字第1110000212號及經濟部111年7月12日經企字第11104602891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來函、修正「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」、修正總說明、修正對照表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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